提案    
市民政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164号提案的答复
你是本文第 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7-08-11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黄秦波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提案164号)收悉。经与市人力社保局研究、协商,现答复如下:
  宁波是老龄化程度比较突出的城市,截至2016年底,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38.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3.5%。农村养老服务仍是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短板。面对这一严峻形势,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紧紧抓住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环节,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我们按照《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宁波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精神,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全面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让老年人“离家不离村,离亲不离情”。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着力构建乡镇、村两级配置、功能完善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广“日间统一照料、夜间分散居住”的农村居家养老模式。按照“政府扶持、非营利性机构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区域单元,推进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和志愿服务,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围绕农村留守老年人等重点服务对象开展服务活动。鼓励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参与照料中心的服务与管理。
  二、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鼓励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建立城乡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推进农村敬老院改造升级,探索推进公建民营,在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向社会老人开放,不断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品质。在政府财力投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向农村倾斜,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农村养老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从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税费减免和融资、信贷、收费价格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引导力度。在土地方面,其中200张以上床位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在农村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补助。如,对农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万元补助;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补助。同时建立了农村养老服务补助制度,经评估结果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的困难老年人,入住农村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分别给予100%、80%、60%的养老服务补贴,目前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为16200元、居家养老的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480元。此外,农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三、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能力。鼓励发展生态休闲、旅游观光与农村养老相结合的新模式,促进农村养老与旅游业的融合互动发展,探索发展休闲农业与“以农养老”相结合新模式。重点完善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一方面,完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3〕268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另一方面,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出台《关于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补充意见》(甬政办发〔2015〕197号),将“格列卫”等15种特殊药品纳入全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出台了《关于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72号),将“思而赞”等3种罕见病药品纳入特殊药品大病保险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相关合规医疗费用由专项医疗救助全额补偿,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保障能力。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业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1日

  (联系人:陈亚庆,联系电话,8918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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