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市民政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20号建议的答复
你是本文第 位浏览者 发布日期:2017-08-11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石冰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群体意外保险保障的建议》(建议32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保监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协商,现答复如下:
  我市高度重视老年群体意外伤害保障工作,近年来以老年人服务和活动密集的养老服务机构为重点,积极探索推进养老服务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努力推动老年群体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一、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2015年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保监局、市老龄办联合出台《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推进政策性综合保险。养老机构每年按每张床位100元计算保费,市和区县(市)财政分别给予30%的补助,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集中供养对象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镇乡(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分别按照3000元、2000元、1500元标准计算保费,所需保费可通过财政年度运营补助资金支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后,如老年人在接受服务或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可根据评估情况向保险机构申请最高2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1880家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投保政策性综合保险,保费支出金额400余万元,风险保障金额逾50亿元。
  二、在部分区域和对象范围探索开展老年人意外保险工作。2015年起由市卫计协会组织实施,为全市2000多户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集体采购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包括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和住院津贴;2016年市政府转发市老龄办等四部门关于高龄老人乘坐市区公交车优待实施意见,明确由财政出资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高龄老人购买每人每年25元的乘车意外保险;江北区于2016年为全区5.8万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近30万元,实现老年意外伤害保障全覆盖;象山县为1.25万老年人投保了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6年获批全国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后,市金融办提出通过“保险+服务”的形式来改善民生保障问题,镇海区率先试点“保险+基金”的模式,向区内符合条件的约1.5万名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实施“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保障工程”,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抵御意外风险和养老保障能力。   
  三、把握契机,着力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016年,经过积极申报和争取,我市被列入首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同时,《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列入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项目,计划于2018年经市人代会表决通过后出台实施。作为改革试点的牵头责任部门和立法起草单位,我局深入调研,与市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协商,将建立健全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作为改革和立法的重点,在起草《宁波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中,将“为本市户籍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购买基本意外伤害保险”列入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目前,《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将于8月底前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上述实施意见和条例出台实施后,“政府引导、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将在我市全面建立。
  老年群体意外保险保障工作是一项比较新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不断探索推进,期望您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

宁波市民政局
                           2017年8月11日

  (联系人:卢婉君,联系电话:89189345)


隐私声明 | 网站导航 | 版权声明 | 帮助指南 | 联系我们 | 关于本站